怵目驚心的西濱工安意外尚餘悸猶存之際,昨日仁愛醫院又發生了鷹架倒塌,造成五名工人輕重傷的重大營造業職業災害事件。營造業為何始終無法擺脫職業災害率之冠的「惡」?營建工人的「悲歌」為何一再響起?對於營造業的安全衛生問題與職業災害的預防筆者有以下的看法。

        職業災害無論是人員的傷、病、殘、死或是財產的損毀、停滯,其中屢見的原因之一便是「疏忽」。「疏忽」也就是歸咎於「人」的一項指責用詞。然而被指責的「人」,是個人嗎?是除了勞動者自己外別無他人嗎?

        事實上,百分之九十以上工安事故是人為因素造成的,也就是說,百分之九十以上工安事故都是起因於管理上的缺失。加上災害模式分析中,安全管理上之缺失為災害發生之基本原因(如下圖),那可以說職災意外中,「人」為的疏失佔大宗,而這「人」為的疏失中的「人」,應是除了勞工之外,那些管理的「人」、擁有權力的「人」應負更大的責任才是,也就是說,百分之九十八以上工安事故都是起因於管理上的缺失。
 

        若按照組織管理學的概念,個人「疏忽」,應在組織的管理之下,得到適時阻止。若把個人看做是在組織之中的,接受組織的安排,而組織是依其目的、任務而設計成立的。以此原則來看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的議題,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的成立即在保障勞工的安全衛生,此項保證由組織藉由分部門、分層次的監督和稽核制度來實現。業主既然將勞工安全衛生組織作為其附屬的廬舍,怎能不把這個組織的功能健全起來。故,「疏忽」是組織錯失而非個人罪惡。 企業中的管理權經由其具體運作,卻不能確保人員安全和財產安全的事實來看,它的組成、它的運作、它的理論基礎,乃至於它的正當性基礎,都該檢討了。 況且在資本主義社會中,基於財產權是神聖不可侵犯的,管理權乃財產權之延伸,當然也不可侵犯。而國家亦立法保護企業家的財產權,等閒人碰不得(佔有性格)、也管不著(排他性格),在佔有性跟排他性兩方包夾下,坐實了安全衛生責任該由何人承擔。 

        雖說職業災害的預防,勞僱雙方都有責任,但在營造業結構性問題尚未改善前,欲做到降低與預防營造業職業災害的發生,還是必須靠雇主再多盡點心力了。其理由有:

一、筆者相信,沒有雇主希望自己的員工發生災害。但是從營造業歷年來的災害重複性非常高,「沒有安全管理不良的雇主,卻有年年累加的罹難者,違反因果律嘛 」(說不過去嘛)。且在職業災害率或死亡率上,亦年年居全產業之冠的事實,很難想像為何營造業界的雇主們無法從中記取教訓?再者,研究亦顯示營造業發生虛驚事故的比例亦高,這些生產上的一些小意外(虛驚事故)、小傷害,其實都是一些安全工作未能落實的表徵,實際上充斥著各種危害因素,僥倖未發生重大事故,是為因緣條件仍未成熟,一旦因緣際會,可怕的災害就會發生。所以說,雇主應該因管理不良的原因而負起職業災害的責任。

二、不平等權力關係下,能者多勞。營造業的職災比例與其他產業相比普遍偏高,這種現象舉世皆然,為了降低營造業的職災比例,各國都訂有一些特別針對營造業的相關措施。一個逐漸普遍的現象是世界各國都有將營造業職災防制的責任加諸於營造廠商或雇主的趨勢,而其主要依據就在於誰能控制工作“persons who control construction work”。 且在今日人力資源觀念深入人心,人力既然是「被支配的資源」,再要求其「自己謹慎」,那豈不是一個不合邏輯的悖論嗎?

三、對「作業安全的承諾」,達成一個沒有職業災害威脅的作業環境。首先取決於勞僱雙方對「作業安全的承諾」(Commitment),畢竟勞僱雙方對於職業災害的預防皆有責任。而這種承諾必須建立在「所有的職傷都是可以事先防止的」認知和理念上。再者,只有在雇主把「沒有職災」設定成目標,且願意「真正」提撥經費做為購買相關安全衛生防護設備及從事教育訓練,「真正」孕育出「安全第一」、「工安第一」的營造產業文化,才能使得所有參與營造工程作業的所有「人」皆養成一種重視工作安全的作業習慣。其次,唯有視「勞工是無價的資產」,才能在追求利潤與永續發展 之餘,善盡雇主保護企業內每一位勞工的工作安全與健康的責任。最後,亦是最重要的,必須真正且徹底的落實「不將進度、成本放在工作安全之上」的作業考量。最後,建構一張嚴密的「安全防護網」(只有「驚呼」一場,沒有職業傷害)。而唯有做到上述的各種考量,才有可能提供勞工一個沒有職業災害威脅的作業環境,職業災害也才有消聲匿跡的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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