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昨日因職業錳中毒而罹患巴金森氏症的勞工,在埔里里民情義相挺下,包了台遊覽車千里迢迢北上至勞委會陳情,此位職業病勞工之醫療,需要在腦中植入晶片治療,卻因勞保比照健保給付標準,而使得此位勞工無法獲得勞保給付晶片醫療費(一次80萬/3年須換一次)。而晶片植入腦中只是為了用來改善病情(如果不植入晶片,病情只會惡化而勞工無異於等死)。這個事件雖是單一個案,但我們卻能從中看到台灣職業災害勞工相同的困境。職災勞工在職災意外發生後,所面臨到的第一項考驗,即是醫療問題(接踵而致的是經濟問題、法律問題、心理問題、就業問題等等),而醫療問題中又以醫療費用為最。根據筆者服務的與接觸到的職災案例經驗中,不同類型(燒燙傷、脊椎損傷、骨折等等)的職業災害所造成的身體傷害需要不同的醫療。而最常面臨的困境便是「沒錢醫病」,因為絕大部分的職災勞工為家中主要經境來源,當家中經濟支柱發生職災後整個家庭很容易頓時陷入危難之中。
職業病是經年累月,處於不良工作環境長期累積下的結果。在台灣光復後,從早期的礦坑工人的塵肺症,到1970年代的RCA案,這麼多年來,職業病案例才在台灣漸漸受到關注!但是「職業病」在台灣一直以來,就不是受到重視的一環。依據聯合國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的統計,全世界每年有超過兩百萬工人職災死亡,平均每十五秒就有一名工人死在勞動現場!每年因工受傷的工人數更高達兩億七千萬、職業病也有一億六千萬人。但是在台灣,每年雖有五六萬的工人因工受傷,但是每年的職業病案例卻寥寥可數(職業病在官方的數據中,去除塵肺症礦工,每年只有寥寥不到百例)。難道說我們的職場環境衛生做的比別的國家都好嗎?職業病案例如此稀少之原因在於,台灣至今仍未建立職業病通報、調查、認定、補償之完整的職業病預防與救治體系,因此使得罹癌、病痛纏身的工人多討不回公道,而預防的工作也無法推進。
雖然我國對於職業災害安全衛生的法令,亦是多的不勝枚舉,但是在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下,僱主鮮少真正按照勞工法令之規定做好工作場所的安全衛生,因此所有的勞動者,在工作中其實都是暴露於危害中的,只是勞工朋友們不自知或知道了但卻無法抗拒。許多勞動者在貢獻一己之勞動價值,為企業創造福利的同時,卻往往是以生命與血汗換取類以維生的報酬。
經濟發展應以勞動安全為前提。國家應保障勞動者之工作安全,肯定其對社會之貢獻,並應對遭遇工作傷害之勞動者之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並妥善照顧其眷屬之生活。」而生存權和工作權是每一位貢獻自身勞力和智慧的勞動者的基本權利,亦是憲法明文保障的基本權利。因此在替資本家服勞務與替國家創造經濟發展的同時,相對的,僱主和國家也有義務提供安全的勞動條件與環境。工作場所的安全衛生以及合理的勞動條件,是直接關係著勞動者生命安全與健康的延伸。但是我國在職業安全衛生的預防制度與補償制度上卻常年存在著許多的缺失。
職業安全衛生預防制度基本上分為事前預防與事後預防兩道防線。前者通常經由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與工作現場的安全衛生管理來達到目標;而事後預防的防線,主要藉由社會保險的方式,包含各項保險給付,來進行亡羊補牢的工作。 從事前預防的觀點來看,責任很明顯的在國家與雇主身上。另綜觀勞工會得到職業病的原因,在於進入雇主的工作場所時,雇主有無提供最充足與適當的安全級防護措施及給予他充足的安全衛生資訊。但是,在資本主義社會中,工作場所的安全衛生狀況與安全衛生防護用具是否要改善與提供,端視雇主的道德良心。在資本主義市場高度競爭與利潤日益消退的年代,要期待雇主捨棄追求利潤的私心,而期待以道德良心做為提供工作場所安全衛生保障的手段,毋寧是緣木求魚。
若要健全台灣勞動者的職業安全衛生,實在應該回歸安全衛生的基本原則:以「安全為第一」的工作與經營原則,使第一道的預防能有效運作。而第二道防線永遠就只會備而不用,如此才能真正有效保障到所有勞動者的生命安全。也才能使得所有的勞動者心甘情願的付出全部的心力與雇主一同來打拼一同來創造利潤。
在職場裏因工作關係而導致的職業病勞工,卻被排除於醫療給付對象之外,是一種不正義,他繳了17保年保費,卻無法獲得補償,病情一天天的加劇,身體一天天的惡化,辛苦工作卻換得這個病症,在現行不合理、不正義的制度下,真的只能「等死」。而還有多少的台灣勞工,為了生活與家計,繼續在危險的職場中,拼命的以一點一滴寶貴的生命價值,來換取養家糊口的薪水,直到生命的蠟燭燒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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