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載,台灣史上第一位因職業錳中毒而罹患巴金森氏症的勞工,昨日千里迢迢北上至勞委會陳情,抗議勞健保皆不給付,他因此病所需之醫療費用,即在腦中植入晶片以利緩和與治療病情,由於勞保比照健保給付標準,而使得此位勞工無法獲得勞保給付晶片醫療費(一次80萬/3年須換一次)。如果不植入晶片,病情只會惡化,而在勞健保皆不給付的情況下,勞工無異於只能「等死」。勞委會與勞保局的說法看似合理,但是卻也暴露出台灣職業災害制度的困頓。

勞保局現以勞條例第44條:「醫療給付不包括法定傳染病、痳瘋病、麻醉藥品嗜好症、接生、流產、美容外科、義齒、義眼、眼鏡或其他附屬品之裝置(此案例中的晶片裝置即屬一例)、......」;及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66條:「...除本條例及本細則另有規定外,保險人支付之醫療費用,準用全民健康保險有關規定辦理。」來告訴這位勞工,無法核付他所需之醫療費用。

勞委會與勞保局依現行勞保相關法令規定,而「依法行政」說出這樣的話。筆者也另提出幾項法令規定,讓勞委會與勞保局能儘速「依法行政」,做好勞工主管機關該作的本份:「確實保障勞工生活。」

首先,依據勞保條例第1條,開宗明義即指出:「為保障勞工生活,促進社會安全,制定本條例......」。而勞工保險中之職業災害保險,乃透過社會保險之原理、原則,於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疾病、殘廢或死亡時,給予職災醫療及現金給付之補償,以減低被保險人因職業災害所遭受之損失,並提供其本人或遺屬適度之生活安全保障。另對雇主而言,職業災害保險具有集體連帶之社會保險性質,職災事故發生後,可由職災保險基金,承擔絕大部分之補償責任,雇主僅須再補足一小部分之責任,使事業經營得以不受影響。而現行職業災害保險法制,係規定於勞工保險條例中,採綜合保險方式辦理。因此,勞工經其所屬投保單位申報參加勞工保險,即同時享有普通事故保險與職業災害保險中各種保險給付之安全保障。因此勞工因職業災害所生之醫療費用即應在勞保之保障與給付範圍內。

再者,民國84年全民健保開辦後,普通事故醫療給付業務劃歸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統籌辦理,職災醫療給付業務亦基於雇主職災補償責任、便民及行政精簡原則,經行政院指示,由勞工保險局委託中央健康保險局辦理。另察該施行細則中(66條)之規定為:「除本條例及本細則另有規定外,保險人支付之醫療費用,準用全民健康保險有關規定辦理。」因此勞保局只要修改勞工保險條例中有關職業病之醫療項目即可。另勞保與健保本屬不同保險,勞工發生職災,勞保本應基於照顧勞工立場給付因職災發生的醫療費用,不應健保不給付,勞保也不給付,因此勞委會應全面檢討勞工保險職災醫療給付規定,還給職災勞工應有的照顧。

次者,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條:「中央主管機關應自勞工保險基金職業災害保險收支結餘提撥專款,作為加強辦理職業災害預防及補助參加勞工保險而遭遇職業災害勞工之用,...。」對於前者,政府已通過『職業災害預防補助辦法』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辦法』,但對於後者,也就是真正參加勞保而遭受職業災害而所苦的勞工,目前尚無相關辦法,因此亦可經由此條文之規定,儘速研擬補助辦法來解決。或依現行『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辦法』有關職業重建部分,除了目前以包含之下列各款事項:一、心理輔導及社會適應。二、工作能力評估及強化。三、職務再設計。四、職業輔導評量。五、職業訓練。六、就業服務、追蹤及輔導再就業。七、其他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相關研究事項。再將醫療費用之補助納入。畢竟要真正讓職災勞工,有能力重返社會與就業市場之前提應該是先讓職災勞工能回復健康的身體。

最後,即使將來修法通過後,政府願意花錢來補償時,也不用擔心有關公平正義的問題,因為這些費用不是由未盡責的國家亦或雇主來支付的,而是由整體社會底層勞工自行來承擔的。政府每年拿苦勞大眾的勞保基金投入股市救財政(還為了合理化、合法化此行為特地通過法令來堵悠悠眾口),筆者就不相信,無法為了救工人儘速修法來改善現行制度之不合理與不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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